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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2009-09-10 12:52  文章来源:城区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当前,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入关键实施阶段,城区和陵川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正式批准,其它县(市、区)正在根据省领导组审查意见进行资料完善和修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加速推进煤矿重组整合工作。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作为当前的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全力推进。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创新思维,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要做好破解难题和化解矛盾工作,确保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快速推进。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要亲自抓、总负责,要拿出足够的时间亲自坐下来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坚决克服等待观望倾向,不要对调整方案抱有任何幻想,寄予任何希望,省里审查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保留矿井数量、矿井能力规模将不再作任何调整。

    二、明确重点,不折不扣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要统筹协调、分类处置,倒排工期,责任到人。一是未完成方案正式审批的县(市),要针对资料会审提出的资源重叠、股权争议等问题,抓紧落实,完善方案修订,尽快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正式审批,凡是存在资源“楼中楼”问题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在省领导组审查通过的方案框架内,主动同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尽快协商解决问题。二是各县(市、区)立即启动主体进驻、正式协议签订(包括资产评估)、证照换领等工作,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在8月底前未与整合主体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必须停产停工。三是落实资源储量变更合作协议或采矿权转让合同、提升能力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和安全专篇等事宜,备齐相关资料并在本周内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四是抓紧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的整合主体的注册登记和人员配备,落实各类主体企业派驻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招聘工作,协调被兼并重组煤矿让整合主体企业进驻接管煤矿。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827日前完成兼并重组方案的正式审批;

    2831日前完成主体进驻和正式协议签订;

    3831日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的变更上报。

    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势在必行,迟延等待观望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主体企业,市政府将责令其所属煤矿企业停止生产建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运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序推进。这次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上级有明确的政策和工作流程,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对于政策没有涉及到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1.关于整合规划方案和实施。必须严格按规划方案和批复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整合,不得调整规划片区范围,不得调整整合主体企业,不得调整矿井能力规模。保留矿井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划指标内,绝不允许借资源整合之名,借保障生产之名,借维护稳定之名,行保护小煤矿之实。

    2.关于资源价款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执行。

    3.关于股权设置等问题。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在煤矿股权构成设置比例上必须绝对控股,不得弄虚作假。新公司登记时,任何股东不得以“干股”等虚假形式出资,严禁出现空壳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

    4.关于主体问题。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特别是新成立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管理人员。县(市、区)政府要协调被兼并重组煤矿让整合主体企业人员先期开展摸底调查,保证进驻接管煤矿尽快到位。主体企业进驻煤矿后,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做好与原有领导班子的衔接,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煤矿接管的好的意见和做法,及时推广经验。

    5.关于矿井关闭和关闭后的遗留问题。对政策性关闭矿井要在20098月底前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对8月底前未关闭到位的政策性关闭矿井,一律不予退还资源价款。对重组整合规划确定的关闭矿井,要按照方案批复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关闭。

    6.关于维护稳定问题。兼并重组整合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办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总的原则是让合法的“存量资产”和“既得利益”受到保护,不受损失;资产权益如有流转让渡,要给予合理补偿;合理解决地方利益和新农村建设投入、公益事业发展等问题,让原有的惠民政策和合法利益得以延续,努力做到让被整合的企业满意,让整合主体企业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让利益相关的农村等方面满意。经过整合后的煤矿要继续实行以煤补农的长效机制,使以煤补农的安排不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而受到影响。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保障被兼并煤矿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裁员、不减薪、确保平稳过渡。对失职渎职、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集中办理,联合攻坚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监察、国土、煤炭、煤监、国资委、工商等相关部门在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分工负责,各负其职,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换证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核手续办理、矿区坐标的初核、储量初核和被整合煤矿市、县分成的资源价款的退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变更和工商营业注册。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要做到随报随审;对资料审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不得借故拖延。

    五、落实责任,坚决做好重组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要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战略高度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严峻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真落实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形势平稳。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包括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不论企业规模、级别大小,都要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的责任主体,也是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煤炭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包片包矿制度,重点落实好兼并重组整合期间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组建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六长”,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收集整理技术基础资料,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要严防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移期间出现安全管理漏洞,在重组主体未进驻,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完成转移前,煤矿现有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有关证照不齐全有效的以及隐患不明,或隐患未得到治理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要坚决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已复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严禁已复工矿井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的单位工程,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严禁未复产复工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政策性关闭矿井组织人员入井,以回撤设备为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各级各部门及各企业要以水、火、瓦斯、顶板、煤尘为重点,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工作,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等专项检查,查隐患,堵漏洞,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一经发现取消兼并重组资格,一律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不予退还资源价款。

    六、严格考核,实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一票否决。对于831日前未完成方案审批、主体进驻的,已复产复工煤矿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对于主体企业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协议签订和接管工作的,将取消主体资格。

    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作为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将拿出一定资金,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令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对不作为、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在每日17时前,将当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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